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设的“一系统”“一平台”,能有效帮助企业盘活存量动产资源,降低金融机构信贷交易风险和成本,缓解民营和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一系统: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提供全国动产和权利担保的统一登记和查询服务。登录系统可办理生产设备、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租赁等七大类动产担保交易类型的登记和查询。
一平台: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提供促进应收账款融资的信息服务。通过平台可为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债务人和资金提供方等搭建应收账款融资信息桥梁,提高中小微企业的信贷可得性。
一、系统简介
人民银行征信中心2007年建立了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主要提供应收账款质押、应收账款转让、融资租赁等动产担保的登记和查询服务。按照《民法典》《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自2021年1月1日起,提供全国动产和权利担保的统一登记和查询服务。登记的目的是告知其他主体该动产上已存在担保权的事实。实践中,同一动产上可能存在多个担保权,登记系统通过登记公示可以使当事人便捷地了解动产上的权利负担情况。登记由担保权人(办理登记的当事人,即登记系统的填表人)办理,登记内容包括担保人和担保权人基本信息、担保物描述、登记期限等,不要求提交基础交易合同。征信中心受理填表人提出的相关申请,在登记系统中客观记录、保存填表人提交的登记信息,确保登记系统安全、正常运行,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由填表人负责,提供虚假材料办理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系统功能
(一)登记:登记是登记系统的基础,具体是指用户通过互联网在线将相关登记信息录入并提交,系统接受登记信息的过程。登记的内容仅包含与动产担保权利有关的信息,并不要求披露动产融资有关合同的全部信息。在登记系统可进行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展期登记、异议登记或注销登记。
(二)查询:登记系统公示的作用是通过便利的查询服务实现的。用户可通过主体名称、登记证明编号等途径在线对所有在公示期限内的登记进行查询,以防范交易风险。
(三)证明验证:为方便司法部门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核实证明文件的真伪,登记系统设置证明验证功能,提供登记证明文件和查询证明文件的在线验证服务。
三、登记范围
根据《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规定,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的有: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抵押,应收账款质押,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其他可以登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但机动车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债券质押、基金份额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除外。
(一)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其有权处分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应收账款质押:应收账款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有权处分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在应收账款上设立质权,应当进行登记,质权自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
(三)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有权处分的存款单、仓单、提单等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以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以没有权利凭证的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
(四)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形式。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五)保理/应收账款转让:保理是指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交易形式。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致使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取得应收账款;均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取得应收账款。同一应收账款同时存在保理、应收账款质押和债权转让的,参照《民法典》关于多重保理的规定确定优先顺序。
(六)所有权保留: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的交易形式。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七)其他可以登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其他动产和权利担保,是指《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明确列举的“其他可以登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既包括其他依法应当登记公示的担保交易,也包括当事人为加强权利公示效果自愿办理登记的担保交易。例如,让与担保、保证金质押、保单质押、碳排放权质押、数据资产质押等。
四、登记流程
办理登记操作一般需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一)注册用户:办理登记前需要先注册为登记系统用户。
(二)录入登记信息:系统用户登录登记系统,按照页面提示自行录入。
(三)获得登记证明文件:如果录入信息要素齐备、格式符合要求,登记系统就会接受登记,并生成具有唯一编号的登记证明文件。
用户注册流程详见登记系统“首页-用户服务-机构用户注册流程/个人用户注册流程”。
业务办理中有疑问,可查询登记系统“首页-用户服务-常见问题”;也可工作时间拨打客服电话400-810-8866。
一、平台简介
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牵头组织并由下属子公司中征(天津)动产融资登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征登记公司)建设运营的,旨在促进应收账款融资的信息服务平台。平台于2013年12月31日上线运行,通过为资金供需双方提供迅速、便捷、有效的应收账款融资信息合作服务,促成融资交易的达成。
二、平台业务
(一)平台所指应收账款为《民法典》《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所规定的应收账款。具体指应收账款债权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将有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包括下列权利:
1.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
2.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
3.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
4.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
5.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二)平台支持的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类型如下: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应收账款转让业务、隐蔽保理业务。
三、平台服务
平台为用户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的信息合作服务,包括账款信息的上传与确认、在线融资申请、在线通知债权转让/质押、融资成交信息反馈。
平台支持用户页面直接操作,也支持系统完善的企业、资金方与平台实现系统直连。
(一)平台为应收账款债务人提供如下服务:
债务人用户可以通过平台手工上传应付账款信息,或确认债权人上传的账款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并在线查看资金方/债权人发送的债权转让/质押通知。
内部系统完善的债务人用户也可以通过与平台系统直连,开展线上业务,提高融资效率。
(二)平台为应收账款债权人提供如下服务:
债权人用户可以通过平台人工上传账款信息,或确认债务人上传的账款信息是否真实、准确,通过平台向资金方发送融资申请,确认资金方发送的通知书是否准确并转发至债务人。
若应收账款债务人与平台实现系统直连,债权人用户可授权应收账款债务人向特定资金方提交历史交易信息,供资金方核定授信;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的信用,降低融资成本。
(三)平台为资金方提供如下服务:
资金方用户可以在平台查看应收账款债权人发送的融资申请、查验发票真伪,实现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自主登记、填写成交单。
对于系统直连类账款数据,资金方可直接获取来源于债务人财务管理系统的应付账款数据,降低业务风险;贷后管理方面,资金方可查看应收账款债务人通过系统接口发送的付款信息、调账信息以及回款账户信息;可减少与各家核心企业系统对接开发,降低开发成本;面向平台上更多的供应链提供融资服务,拓展业务范围。
基于政府采购合同的线上融资业务,资金方可查看已对接政府采购系统推送的供应商主体信息以及中标公告、采购合同等业务信息,查看供应商的融资申请信息。资金方通过平台反馈成交信息或回款账户,以便政府采购主体锁定回款账户。
业务办理前,需注册成为平台用户,用户注册流程详见“用户服务-常见问题-用户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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